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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30 17:38:28 股吧网页版
概伦电子:关于股东解除一致行动协议暨公司无控股股东及无实际控制人的提示性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2-31


证券代码:688206 证券简称:概伦电子 公告编号:2024-050
上海概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解除一致行动协议暨公司无控股股东及

无实际控制人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股份数量变动,系上海概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概伦电子”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志宏先生分别与共青城峰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共青城峰伦”)及KLProTech H.K. Limited(以下简称“KLProTech”)解除《一致行动协议》。
● 《一致行动协议》解除后,上述三家股东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和
比例保持不变,刘志宏先生持有 70,055,723 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16.15%;共青城峰伦持有 24,211,288 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5.58%;KLProTech 持有 91,637,109 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1.12%,相关股份将不再合并计算。

● 《一致行动协议》解除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由刘志宏
先生变更为无控股股东及无实际控制人。

● 公司股东刘志宏、共青城峰伦、KLProTech 、共青城明伦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共青城伟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青城经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青城智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青城毅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井冈山兴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未来如有减持计划,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通
过采取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依法减持其持有的首发前股份时,上述 9家股东的可减持股份数额将合并计算。

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股东刘志宏先生、共青城峰伦及 KLProTech(以下统称“各方”)出具的《关于解除一致行动协议的告知函》,各方确认刘志宏先生分别与共青城峰伦、KLProTech 签署了《一致行动解除协议》,以解除此前刘志宏先生分别与共青城峰伦、KLProTech 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以下统称“一致行动协议”)。

一致行动协议解除后,各方分别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和比例均保持不变,各方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再合并计算;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由刘志宏先生变更为无控股股东及无实际控制人。具体情况如下:

一、一致行动协议的履行情况

基于对共同事业的信心和公司治理理念的认同,为增强概伦电子控制结构的稳定性,刘志宏先生与共青城峰伦于 2019 年 12 月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与
KLProTech 于 2021 年 8 月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根据一致行动协议的相关约
定,刘志宏先生分别与共青城峰伦、KLProTech 约定:

(1)就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双方先行协商统一意见,再在公司股东大会上按协商形成的统一意见行使法律或公司章程赋予股东的投票权,即所投的“赞同票”、“反对票”或“弃权票”保持一致;如双方经协商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则刘志宏先生的意见将被视为双方的统一意见。

(2)在提名公司董事候选人、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时,双方将根据事先协商确定的统一意见行使法律或公司章程赋予股东的提名权、提案权;如双方经协商没有达成一致,则刘志宏先生的意见将被视为双方的统一意见。

(3)就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公司的任何事项,双方将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促使各自提名的公司董事先行协商统一意见,再在公司董事会上按协商形成的统一意见行使法律或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的投票权,即所投的“赞同票”、“反对票”或“弃权票”保持一致;如双方提名的董事经协商没有达成一致,则刘志宏先生提名的董事的意见将被视为双方提名的董事的统一意见(本条款的实施以不会导致各相关董事违反其在适用的法律下的法定义务为前提)。

一致行动协议签署时,概伦电子尚处于公司治理结构和决策机制不断健全和完善的过程中,各方一致行动关系的建立和有效运行对增强公司控制结构的稳定和保证经营决策统一起到了明显作用。各方自一致行动协议签署至今,均充分遵守了有关一致行动协议的约定,未发生违反一致行动协议的情形;同时,各方协作一致,以促进公司业绩增长为目标,以维护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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