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9-30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道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九月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道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道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1号》”)等相关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接受深圳市道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道通科技”)的委托,就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已经得到公司的保证:即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出的陈述和说明均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或重大遗漏;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中的所有签字及印章均是真实的,文件的副本、复印件或传真件与原件相符。
本所承诺,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实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必备文件,随其他文件材料一同公开披露。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道通科技由深圳市道通科技有限公
司依法变更设立,于 2004 年 9 月 28 日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名为深圳市
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29 号文核准,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5,000 万股,并于 2020 年 2 月 1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上市交易,股票简称为“道通科技”,股票代码为 688208。
公司目前持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767550462C。法定代表人为李红京,注册地址位于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松坪山社区高新北六道 36 号彩虹科技大楼二层。公司股本总额为45,187.7086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经核查,公司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需予终止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合规性
本所律师依据《指导意见》《监管指引第 1 号》的相关规定,对公司董事会
于 2024 年 9 月 28 日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的议案》,逐项核查如下:
1. 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在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时已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不存在利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符合《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一)款“依法合规原则”的规定。
2. 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符合《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二)款“自愿参与原则”的规定。
3. 根据公司的确认,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符合《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三)款“风险自担原则”的规定。
4.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人员为公司(含子公司,下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初始设立时总人数不超过 72 人。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参加对象的确定标准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四)款的规定。
5.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公司根据《深圳市道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薪酬管理制度》规定提取的激励基金,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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