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9-30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道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九月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道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道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相关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接受深圳市道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道通科技”)的委托,就公司 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已经得到公司的保证:即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出的陈述和说明均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或重大遗漏;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中的所有签字及印章均是真实的,文件的副本、复印件或传真件与原件相符。
本所承诺,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实行本次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随其他文件材料一同公开披露。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行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道通科技是依据《公司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上市公司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道通科技由深圳市道通科技有限公
司依法变更设立,于 2004 年 9 月 28 日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名为深圳市
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29 号文核准,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5,000 万股,并于 2020 年 2 月 1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上市交易,股票简称为“道通科技”,股票代码为 688208。
公司目前持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767550462C。法定代表人为李红京,注册地址位于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松坪山社区高新北六道 36 号彩虹科技大楼二层。公司股本总额为45,187.7086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经核查,公司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需予终止的情形。
(二)公司不存在不得实行本次激励计划的情形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健审[2024]906 号《审计报告》及天健审[2024]891 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公司最近 36 个月内的利润分配相关公告文件以及根据公司的确认,公司不存在下述任一情形: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公司依法有效存续,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解散或终止的情形,亦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及《自律监管指南》规定的不得实行激励的情形,具备实行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 2024 年 9 月 28 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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