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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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4】第 2192 号
致: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指引》、《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2024 年 9 月 11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同意于 2024 年 9 月 30 日
召开本次会议。2024 年 9 月 12 日,公司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北京博睿宏远数据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9月30日下午14时00分在北京市东城区东中街 46号鸿基大厦 4 层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李凯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30 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9 月 30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9 月 30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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