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08
北京济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永信至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3 号院 9 号楼 10 层 1001 邮编:10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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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济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永信至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济意字(2024)第 0805 号
致:永信至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济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永信至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王文肖律师、乔颖茜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永信至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审议事项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依法进行见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审议事项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其他相关事项依法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
事 会 召 集 。 公 司 董 事 会 于 2024 年 7 月 23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告了《永信至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及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也已依法充分披露。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8 月 7 日在北京市海淀区丰豪东路 9 号
院 6 号楼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蔡晶晶先生主持。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通知的时间、方式、通知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等要求,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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