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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7-16 17:24:57 股吧网页版
嘉和美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嘉和美康(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7-17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嘉和美康(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七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武汉 成都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海口 东京 香港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阿拉木图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Wuhan Chengdu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Nanjing Haikou Tokyo Hong Kong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Almaty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嘉和美康(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之

法律意见书

致:嘉和美康(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嘉和美康(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和美康”、“公司”)与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合同》的约定及受本所指派,本所律师作为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嘉和美康(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嘉和美康(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嘉和美康(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嘉和美康(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公司相关股东大会会议文件、董事会会议文件、监事会会议文件、薪酬
件,并通过查询政府部门公开信息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 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嘉和美康的保证:即公司业已向本所律
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2、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
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嘉和美康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4、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
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
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嘉和美康的说明予以引述。

6、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嘉和美康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
定文件。

7、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嘉和美康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
任何目的。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148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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