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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09 19:54:36 股吧网页版
嘉和美康: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嘉和美康(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相关资格的核查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2-10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嘉和美康(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

相关资格的核查意见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受嘉和美康(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和美康”)股东弘云久康数据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云久康”、“出让方”)委托,组织实施本次嘉和美康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以下简称“本次询价转让”)。

根据《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4 号——询价转让和配售》(以下简称“《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等相关规定,中金公司对参与本次询价转让出让方的相关资格进行了核查。

本次询价转让的委托情况、出让方相关资格的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询价转让概述

2024 年 11 月 1 日,中金公司收到出让方关于本次询价转让的委托,委托中金公司
组织实施本次询价转让。
二、关于参与本次询价转让股东相关资格的核查情况

(一)核查过程

根据相关法规要求,中金公司已于 2024 年 12 月 6 日完成全部出让方相关资格的核
查工作,包括核查出让方提供的工商登记文件、出让方股权权属证明文件、《承诺及声明函》等文件,并通过公开信息渠道检索等手段对出让方资格进行核查,同时收集了相关核查底稿。

(二)核查情况

1、弘云久康数据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弘云久康数据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53443344266

注册时间 2015-04-14

出资额 4,000 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 杨策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9 号楼 30 层 3002 室

互联网信息服务;技术推广服务;企业管理咨询;市场调查;经济贸易咨询;
计算机系统服务;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
经营范围 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互联网信息服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
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经核查并取得弘云久康出具的《承诺及声明函》,弘云久康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决定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2)弘云久康未违反关于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或者关于持股期限的承诺。

(3)弘云久康为嘉和美康持股 5%以上的股东,不为嘉和美康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

(4)弘云久康不存在《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以下简称“《减持指引》”)、《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情形。

(5)弘云久康本次拟转让股份属于首发前股份,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被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或者禁止转让情形。

(6)弘云久康非国有企业,不存在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的情形。

(7)弘云久康本次转让已履行必要的审议或者审批程序。
三、核查意见

经核查,中金公司认为:本次询价转让的出让方符合《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等法律法规要求的主体资格,出让方不存在《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第十一条规定的:“(一)参与转让的股东是否违反关于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或者其作出的承诺;(二)参与转让的股东是否存在本指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三)拟转让股份是否属于首发前股份,是否存在被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形;(四)参与转让的股东是否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如适用);(五)本次询价转让事项是否已履行必要的审议或者审批程序(如适用);(六)本所要求核查的其他事项。”等禁止性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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