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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7-19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
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之
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ANHUI TIANHE LAW OFFICE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怀宁路 288 号置地广场 A 座 34-35F
电话:(0551)62642792 传真:(0551)62620450
目 录
一、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 4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容 ...... 5
三、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主要程序 ...... 18
四、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信息披露 ...... 19
五、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 19
六、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 ...... 20
七、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情况 ...... 20
八、结论意见 ...... 21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属含义:
井松智能/公司 指 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井松有限 指 合肥井松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 指 井松智能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指 《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
案)》 激励计划(草案)》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南》 指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
息披露》
《公司章程》 指 《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本所 指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容诚 指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审计报告》 指 容诚出具的容诚审字[2024]230Z1726 号《审计报告》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
法律意见书
天律意 2024 第 1790 号
致: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并指派本所刘倩怡、杨帆(以下简称“本所律师”)作为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谨作如下承诺声明:
1、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
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本所律师主要依赖于审计机构和评估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报告中某些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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