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06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
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ANHUI TIANHE LAW OFFICE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怀宁路 288 号置地广场 A 座 34-35F
电话:(0551)62642792 传真:(0551)62620450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属含义:
井松智能/公司 指 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 指 井松智能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指 《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
案)》 激励计划(草案)》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 指 《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本所 指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审计报告》 指 容诚出具的容诚审字[2024]230Z1726 号《审计报告》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天律意 2024 第 1937 号
致: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接 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并 指派本所刘倩怡、杨帆(以下简称“本所律师”)作为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及授予(以下简称“本次调整及授予”)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谨作如下承诺声明:
1、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规定及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 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 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 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
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 本所律师主要依赖于审计机构和评估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在 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报告中某些资料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 所对这些资料、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 何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调整及授予的批准和授权
(一)2024 年 7 月 18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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