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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8-20 17:45:43 股吧网页版
英诺特: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8-21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4 年 8 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1.2024 年 8 月 2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提请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2024 年 8 月 3 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及媒体发布了
《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及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等事项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全体股东。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间、通知方式和内容,以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8 月 20 日 14:45 时在北京市丰台区

海鹰路 1 号院 6 号楼 2 层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总经理张秀杰女士主
持。

3.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 年 8 月 20 日。其中,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8 月 20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8 月 20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1.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

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5 人,代表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 67,647,51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49.7186%,均为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的网络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35 名,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由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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