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2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昀冢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就
及相关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释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公司、昀冢科技 指 苏州昀冢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激励计划》、本次 经昀冢科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指 并生效的《苏州昀冢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激励计划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本次股权激励 指 昀冢科技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行为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本次归属条件未成就 指
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未成就
本次激励计划己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
本次作废失效 指
废失效的行为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 指 《苏州昀冢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 指 昀冢科技股东大会
董事会 指 昀冢科技董事会
监事会 指 昀冢科技监事会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所 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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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昀冢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就及相关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昀冢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接受苏州昀冢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就昀冢科技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就及相关限制性股票作废的有关事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昀冢科技本次股权激励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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