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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8-19 17:25:57 股吧网页版
华特气体: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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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ebsite):www.sundiallawfirm.com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科会字(2024)第 034 号
致: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信达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
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信达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信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一并公告。

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4 年 7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召开 2024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024 年 8 月 1 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媒
体刊登了《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具体情况如下: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8 月 19 日 14:00 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里水镇和顺逢西村文头岭脚东侧公司会议室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 ,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3.本次股东大会由副董事长石思慧女士主持。

经信达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信达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法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或授权委托书、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自然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文件、个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文件进行了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10 名,持有公司股份 46,870,17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1468%。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信达律师。

信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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