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4-09-06 18:34:55 股吧网页版
麦澜德:中伦:麦澜德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9-07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京麦澜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南京麦澜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南京麦澜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就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核查和验证的过程中,本所假设:

1. 提供给本所的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提供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 提供给本所的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 提供给本所的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4. 所有提供给本所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完整、准确的;

5. 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所有资料是完整、充分、真实的,并且不存在任何虚假、隐瞒或重大遗漏的情况。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8月21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2024年8月22日以公告形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媒体刊登了定于2024年9月6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列明了会议时间和地点、参加人员、审议事项、参加方式等内容。

2. 2024年9月6日下午14:30,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南京市雨花台区凤展路32号A2栋北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内容一致。

3.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如下: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
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杨瑞嘉先生主持。

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30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66,447,957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已扣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户持有的股份数2,140,000股,下同)的67.9010%。其中: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身份证明及/或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如适用),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计11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65,342,261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771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9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1,105,696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98%。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3.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4. 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