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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06 20:06:54 股吧网页版
峰岹科技: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2-07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三路卓越世纪中心 1 号楼 21-23 层

电话:0755-82816698 传真:0755-82816898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法律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口头证言、电子数据等各项资料并保证该等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且有关副本材料、电子数据与原始材料一致。本所律师已对该等文件和材料进行核查、验证,并在此基础上发表法律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本所律师验证:

(一)公司董事会分别于 2024 年 11 月 21 日以公告形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http://www.sse.com.cn/)发布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出席会议对象、股权登记日、会议审议事项、登记办法、联系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12 月 6 日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
方式以及会议内容等与《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发出通知的时间、方式及内容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有:

1、公司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8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45,982,9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本总额的49.8891%。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82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0,828,52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本总额的 11.7484%。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5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35,155,43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本总额的 38.1418%。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4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本总额的 0.0011%。

(3)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78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0,827,52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本总额的 11.7473%。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78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0,827,52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本总额的 11.7473%。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4、公司邀请的其他人员。

(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三)网络投票股东资格

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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