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10-20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坤恒顺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香港中旅大厦 21A-3、22A、23A、24A、25A 层
21A-3, 22A, 23A, 24A ,25A /F, HKCTS Tower, 4011 Shenn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PRC
邮政编码(P.C.):518048电话(Tel):0086-755-83025555传真(Fax):0086-755-83025068
网址 http://www.huashang.cn
目 录
一、问题 1.1:关于无线信道仿真仪...... 4
二、问题 1.2:关于其他产品...... 12
三、问题 4:关于技术发展路线...... 31
四、问题 5:关于同行业公司比较...... 34
五、问题 6.4:关于分红资金的主要去向...... 41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坤恒顺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成都坤恒顺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成都坤恒顺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于 2021 年 5 月 28 日出具了《广东华
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坤恒顺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和《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坤恒顺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
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并于 2021 年 9 月 3 日出具了《广
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坤恒顺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鉴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于 2021 年 9 月 16 日下发了上证科审(审核)[2021]587
号《关于成都坤恒顺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第二轮问询函》”),本所对《第二轮问询函》中需要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的问题进行了核查,出具《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坤恒顺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的补充。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有说明外,本次发行上市的其他法律问题之意见和结论仍适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的相关表述。本所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所作的各项声明及释义,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问题 1.1:关于无线信道仿真仪
根据问询回复:(1)公司无线信道仿真仪产品凭借在多用户测试方面的优势,在国内 5G 通信领域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市场需求保持稳定;(2)随着国内 5G 技术应用领域的不断扩大,国内市场对无线信道仿真仪的需求将会有所增长,公司相关产品已在应急通信、卫星通信、国防、车联网等领域实现销售,目前正在积极开拓大数据、电力行业、智能制造、消防通信与人工智能等市场领域的应用;(3)根据目前国内 5G 技术在各行业推广应用情况以及公司在手
订单,预计 2021 年无线信道仿真仪的年销售收入在 1 亿元以上,2025 年达到
1.5 亿元以上,而在 2020 年,公司相关产品的销售收入已达到 9,294.38 万元。
请发行人说明:(1)结合产品的使用寿命、下游客户对公司软硬件产品的更换周期及技术迭代周期,分析公司产品市场需求能够保持稳定的具体依据;(2)目前无线信道仿真仪在各 5G 技术应用领域的销售情况及与可比公司的比较情况,结合公司拟拓展应用领域的市场空间、主要客户群体、市场竞争状况,分析相关产品在产业政策、技术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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