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30
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及《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公司监事会运用法定职权并结合公司实际,对公司财务、内部控制、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等事项以及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以保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公司监事应向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监事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 监事会的职权与组成
第四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监事会主席兼任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五条 公司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
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为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四)当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前述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的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八)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以及股东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七条 监事会依法承担以下义务:
(一)向股东会报告工作的义务;
(二)重大活动和重大事项披露的义务;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监事会应对公司重大投资、重大资产处置、收购兼并、关联交易、合并分立、募集资金使用等事项,对董事会、董事、总经理及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尽职情况进行监督,并向股东会提交专项报告。
第九条 监事会可以要求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议,对有关事项作出必要的说明,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三章 监事会主席
第十条 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
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一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监督、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组织履行监事会的职责;
(四)主持监事会日常工作,组织制定监事会年度工作计划;
(五)签发监事会有关文件和通知;
(六)审定、签署监事会报告、决议和其他重要文件;
(七)代表监事会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授权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监 事
第十二条 监事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维护全体股东的权益;
(二)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办事公道;
(三)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第十三条 有《公司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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