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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8-29 18:47:48 股吧网页版
鸿泉物联: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4年8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8-30


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公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事项(以
下简称重大事项或重大信息)。具体应当披露的事项依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的规定进行确定。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或有误导性陈述。披露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预测性信息的,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八条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九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第十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有选择地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信息披露文件应当材料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能够充分反映公司业务、技术、财务、公司治理、竞争优势、行业趋势、产业政策等方面的重大信息,充分揭示公司的风险因素和投资价值,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对业绩波动、行业风险、公司治理等相关事项进行针对性信息披露,并持续披露科研水平、科研人员、科研资金投入、募集资金重点投向领域等重大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按照重大性原则,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
交易所审核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指定的媒体发布。

第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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