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4-09-25 18:09:58 股吧网页版
长阳科技: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9-26


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阳科技”或“公
司”)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持股计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之规定,特制定《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章 持股计划的制定

第二条 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二)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公司不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

(三)风险自担原则

本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第三条 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情况

(一)参加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确定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名单。所有参加对象均在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领取报酬并签订劳动合同或受公司聘任。

(二)参加对象的确定标准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应当符合以下标准之一:

(1)部分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

符合以上条件的员工遵循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有参加对象均需在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任职,并与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三)本持股计划的持有人范围

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总人数不超过 97 人,其中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部分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共计 7 人。最终参加人员以及持有人具体持有份额根据实际缴款情况而定。

(四)持股计划持有人的核实

公司聘请的律师对参加对象的资格等情况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第四条 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公司不以任何方式向持有人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

本员工持股计划募集资金总额上限为 6,564.4144 万元。本员工持股计划受让价格为 8 元/股,拟认购股份数合计 8,205,518 股。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具体金额和股数根据实际出资缴纳金额确定。持有人应按照认购份额按期足额缴纳
认购资金,员工持股计划的缴款时间以员工持股计划缴款通知为准。持有人未按期、足额缴纳认购资金的,则视为其自动放弃相应的认购权利,其拟参与并持有的持股计划份额可以由其他符合条件的参与对象申报参与。

第五条 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本员工持股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将通过非交易过户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受让公司回购专用账户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回购股份情况如下:

2022 年 3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回购股份将在未来适宜时机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回购价格不超过 35 元/股(含),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含),
不超过人民币 6,000 万元(含)。2022 年 4 月 29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披露了《关于股份回购实施结果公告》,公司已完成回购,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22 日至 2022 年 4 月 27 日期间……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