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4-07-18 14:41:10 股吧网页版
大全能源被供应商索赔超18亿元 一审判赔315.8万元
来源:红星资本局


K图 688303_0

  红星资本局7月18日消息,7月17日晚,大全能源(688303.SH)披露,公司与新疆贤安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贤安新材料”)、新疆登博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登博新能源”)的诉讼案件一审宣判,最终法院判决大全能源支付贤安新材料315.8万元,驳回贤安新材料、登博新能源其他诉讼请求。此前,两位原告要求赔偿的金额约为18.5亿元。

image.png

截图自公告

索赔金额曾从3.88亿元增加至19.59亿元

  今年1月24日,大全能源披露了这场诉讼的详情。据公告,贤安新材料和登博新能源为关联企业,均为大全能源提供方硅芯加工服务,由大全能源提供多晶硅料,贤安新材料负责硅棒拉晶,登博新能源负责硅芯切割。

  2022年1月,大全能源与贤安新材料签署了一份《业务合作协议》,约定大全能源将其厂房租赁给贤安新材料做拉晶生产厂房使用,并采用委外加工的模式,将硅料计重后交由贤安新材料及其关联方进行硅芯加工。

  但值得注意的是,双方还同时约定,在贤安新材料及其关联方确保,按照各自与大全能源签署的合同约定数量和交付日期向大全能源交付方硅芯,并确保符合大全能源的质量指标要求的前提下,当贤安新材料的实缴注册资本达到人民币3349万元及以上时,大全能源及其关联公司对贤安新材料及其关联公司负有独家采购义务。

  2022年7月,大全能源与登博新能源签署了一份《年度合同》,约定委托登博新能源进行硅芯切割并安排硅棒拉晶,具体硅棒拉晶工作由贤安新材料实施,《年度合同》项下的硅芯委托加工费均由大全能源与登博新能源结算。《年度合同》有效期届满(2023年4月30日)后,双方未有续签新合同,且自2023年4月19日起,大全能源未向登博新能源下达采购订单。

  原告认为,大全能源及其关联方已自行转向与其他供应商合作,从而构成了对《业务合作协议》的根本性违约,并在2023年6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上述《业务合作协议》,并要求大全能源赔偿经济损失3.88亿元。

  2023年9月,原告又申请变更了诉讼请求,要求将赔偿金额增加至19.59亿元。因为超出范围,这一案件由石河子市人民法院移送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裁判。

  今年5月14日,大全能源再次公告,原告变更并撤回部分诉讼请求,涉案金额缩减至约18.5亿元。

此前曾合作多年

  据报道,对于原告突然增加的巨额赔偿金额,大全能源证券部工作人员曾称,“我们是上市公司,有信息披露义务。不排除对方故意调大金额,迫使公司披露诉讼情况,以逼迫公司妥协的恶意诉讼情况。”

  法院一审判决,贤安新材料与大全能源签订的《业务合作协议》的权利义务关系于2023年12月31日终止;大全能源赔偿贤安新材料厂房租金、人员薪酬损失合计305.81万元、律师费10万元,合计315.81万元;驳回贤安新材料、登博新能源的其他诉讼请求。

  大全能源5月14日公告,公司认为,在利润损失赔偿这一诉讼请求中,登博新能源不是《业务合作协议》的签署方,同时诉讼金额是原告单方根据《业务合作协议》最长存续期内贤安新材料、登博新能源的合并预期利润估算得出,不代表《业务合作协议》约定金额或其实际损失。

  一审判决后,大全能源称,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对公司当期及未来损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另外,由于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截至7月17日尚处于上诉期内,最终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造成的具体影响需以生效判决的实际执行情况为准。

  红星资本局注意到,在对簿公堂前,两位原告曾与大全能源合作多年。天眼查显示,贤安新材料的第一大股东为新疆索科斯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索科斯”),持股70%;新疆索科斯的第一大股东为自然人金胜,持股75.12%;金胜同时全资持股登博新能源。

  大全能源曾在招股书中表示,公司地处新疆,就近采购工业硅粉等原材料和电、蒸汽等能源,对于主要原材料工业硅粉,公司主要向新疆当地供应商新疆索科斯及合盛硅业(603260.SH)采购。

  据招股书,2018年-2020年,大全能源向新疆索科斯的采购金额分别为2.49亿元、3.75亿元、6.33亿元,采购比例分别为55.15%、45.84%和49.53%。由于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大全能源在招股书中将新疆索科斯、新疆申肯硅材料有限公司、登博新能源采购额合并披露为新疆索科斯。招股书还显示,2019~2021年大全能源与登博新能源多次签署年度及半年度合同。

  红星新闻记者俞瑶实习记者曾汉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