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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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经纬恒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2024第008650号
致:北京经纬恒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经纬恒润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经纬恒润”或“公司”)的委托,就公司回购注销 2023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股份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北京经纬恒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北京经纬恒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激励计划”)、《北 京经纬恒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就本次回购注销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对公司提供的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所需查阅的文件、材料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已经向本所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其中提供的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保证正本与副本、原件与复印件一致。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公司本次回购注销涉及的法律事宜依法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回购注销涉及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审计、验资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的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必备文件,随其他文件材料一并上报。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行本次回购注销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用途。
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与授权
1、2024 年 12 月 10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同意将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2024 年 12 月 13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
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激励计划(草案)》《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按照授予价格 75.00 元/股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之和对 7 名离职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6,80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同意公司按照授予价格 75.00 元/股对 10 名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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