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31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荣昌生物制药(烟台)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 A 类权益第二个归属期
和 B 类权益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及
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之
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荣昌生物制药(烟台)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 A 类权益第二个归属期
和 B 类权益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及作废部分
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之
法律意见书
致:荣昌生物制药(烟台)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荣昌生物制药(烟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昌生物”、“公司”)委托,为公司 2022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披露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荣昌生物的实际情况,就荣昌生物 2022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 A 类权益第二个归属期和 B 类权益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以下简称“本次归属”)、作废部分 2022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作废”)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所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律师承诺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及相关主管机构、部门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性进行了核实验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荣昌生物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荣昌生物为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4、本所仅就与荣昌生物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事项发表法律意见,有关其他专业事项依赖于其他专业机构出具的意见。
5、本所已得到荣昌生物保证,即荣昌生物已提供本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口头证言;其向本所提供的复印件、有关副本材料与正本材料一致;其提供的文件和材料完整、真实、有效,且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荣昌生物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荣昌生物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授权与批准
(一)2022 年 10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会议
通过《关于<荣昌生物制药(烟台)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荣昌生物制药(烟台)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2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2022 年 10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会议通
过《关于<荣昌生物制药(烟台)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荣昌生物制药(烟台)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2022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三)2022 年 11 月 18 日至 2022 年 11 月 27 日,公司对首次授予激励对
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共计 10 天,公示期间公司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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