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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昌生物: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荣昌生物制药(烟台)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增持公司股份之专项核查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1-09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荣昌生物制药(烟台)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增持公司股份之

专项核查意见

致:荣昌生物制药(烟台)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荣昌生物制药(烟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昌生物或公司)的委托,就荣昌生物实际控制人王威东、房健民、林健、王荔强、王旭东、邓勇、熊晓滨、杨敏华、温庆凯、魏建良(以下合称实际控制人)控制的烟台荣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昌控股集团)增持荣昌生物(以下简称本次增持)的相关事宜出具《关于荣昌生物制药(烟台)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增持公司股份之专项核查意见》(以下简称本核查意见)。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本核查意见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出具本核查意见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必要的核查验证。

本所已经得到荣昌控股集团的如下保证:

(一)其已向本所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核查意见所要求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二)其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并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在本核查意见中,本所仅依据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现行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对于与出具本核查意见相关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本次增持所涉及的各方或有关单位出具的具有证明性质的材料发表意见。本所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按照前述原则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对于不是从前述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经核查和验证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本所对于从前述机构抄录、复制的材料,经相关机构确认,并按照前述原则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未取得相关机构确认的,对相关内容进行核查和验证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从不同来源获取的证据材料或者通过不同查验方式获取的证据材料,对同一事项所证明的结论不一致的,本所追加了必要的程序作进一步查证。

本核查意见仅就本次增持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任何会计、审计、评估等其他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核查意见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的某些数据和结论进行引述时,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并不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的适当资格。

本核查意见仅供本次增持之目的使用,并同意将本核查意见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将本核查意见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根据《证券法》等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本次增持系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荣昌控股集团进行的增持,荣昌控股集团的基本情况如下:

(一)荣昌控股集团的基本情况

根据荣昌控股集团现持有的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70600MA3QLF2L61 的营业执照,并经检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s://www.gsxt.gov.cn/),荣昌控股集团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烟台荣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600MA3QLF2L61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住所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烟台片区北京中路 56 号 301


法定代表人 王威东

成立日期 2019 年 9 月 20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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