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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7-23 18:16:29 股吧网页版
普源精电: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7-24


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
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公司编制的定期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报告及相关信息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
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一)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向公司董事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

第七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及要求,并通知公司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应聘文件等相关资料报送审计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对应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并对其提交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

(四)审计委员会将拟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议案报请董事会审议;

(五)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批准,并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六)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
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拟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可以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第九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
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进行单独评价、打分,汇总
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并对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及保存。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 15%。

第十一条 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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