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09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终止实施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北 京 大 成 律 师 事 务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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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终止实施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致: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接受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龙微纳”或“公司”,证券代码:688357)的委托,为公司终止实施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终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基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对所查验事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真实有效进行认定,是以现行有效的(或事实发生时施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政府主管部门做出的批准和确认、本所律师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或本所律师从上述公共机构抄录、复制、且经该机构确认后的材料为依据做出判断;对于不是从上述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或虽为律
师从上述公共机构抄录、复制的材料但未取得上述公共机构确认的材料,本所律师已经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2、本所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及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股票价值等非法律问题做出任何评价。本法律意见书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及本次激励计划中某些数据、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3、建龙微纳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其他口头材料,并且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所有文件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上述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4、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终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终止”)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6、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终止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同其他申请材料一起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披露,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本次激励计划终止的批准与授权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建龙微纳已就本次激励计划取得了如下批准和授权:
1、2023 年 2 月 1 日,建龙微纳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提议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与激励计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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