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3-19
关于合肥工大高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科创板上市委会议意见落实函的回复
保荐人(主承销商)
二○二一年二月
关于合肥工大高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科创板上市委会议意见落实函的回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根据贵所下发的上证科审(审核)[2021]121 号《关于合肥工大高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科创板上市委会议意见落实函》(以下简称“《意见落实函》”)的要求,合肥工大高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或“工大高科”)与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国元证券”)、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申报会计师”)和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本着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的原则,认真履行了尽职调查义务,针对《意见落实函》相关问题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回复如下,请予审核。
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中使用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合肥工大高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一致。
本回复中若出现总计数尾数与所列数值总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本回复报告中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意见落实函所列问题 黑体(加粗)
对意见落实函所列问题的回复 宋体(不加粗)
涉及招股说明书的修改或补充披露 楷体(加粗)
目 录
问题 1、请发行人说明发行人在不同研发项目之间进行研发费用归集的依据及合
理性,相应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3问题 2、请发行人和有关中介机构按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要求,对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和披露,并出具专项核查报告。
...... 6
保荐机构总体意见 ...... 7
问题 1、请发行人说明发行人在不同研发项目之间进行研发费用归集的依据
及合理性,相应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说明
(一)发行人在不同研发项目之间进行研发费用归集的依据及合理性,相应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公司制定并执行《研究开发经费管理及财务核算制度》,以《研发项目立项报告》中的研发项目为对象,将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归集。公司将研发活动中直接发生的研发人员薪酬(包含工资、福利费、社会保险费)、直接投入(研发材料费、样品费、认证费用等)以及折旧摊销费、差旅费和专题会议费等其他费用界定为研发费用。
可直接归属于项目的费用直接计入该研发项目,无法直接归属于研发项目的费用按各研发项目实际发生及其受益情况进行分摊。具体归集依据如下:
①员工薪酬:公司根据研发部门的全部人员薪酬,以及分摊计入的其他参与项目研发的人员薪酬,根据不同研发项目的实际发生情况(如:参与人员、工时等),制作研发人员月度工时及薪酬分配表,据以分配计入不同研发项目。
其中,同一研发人员参与不同研发项目的薪酬分配依据及方法为:主要依据研发部门编制的研发人员工时考勤表,按月统计该研发人员参与不同研发项目的工时,从而确定不同研发项目的分配比例,按此比例对其薪酬进行分配并计入不同的研发项目。
②直接投入:公司将研发过程中耗用的研发材料费、样品费、认证费用等,于实际发生时计入相应的研发项目。
③折旧和摊销:公司将用于研发活动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的折旧摊销费用按研发项目的人员薪酬比例分配计入不同研发项目。
④其他:差旅费、专项会议费等其他研发费用,均于实际发生时按归属的研发项目计入研发费用。
综上,公司研发费用的归集对象与研发项目对应,各项研发费用的归集依据恰当,具有合理性;上述研发费用的分配方法、口径以及记账凭据的审核等,均严
格遵照财务制度执行,相应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二)报告期内研发支出费用化、资本化中“职工薪酬”对应的研发人数及其薪酬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参与研发人员数量、薪酬如下:
项 目 2017 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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