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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03-31 17:26:47 股吧网页版
8-1-2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关于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2020年年报财务数据更新版)(合肥工大高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1-03-31

关于合肥工大高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保荐人(主承销商)

二○二一年三月

关于合肥工大高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根据贵所下发的上证科审(审核)[2020]933 号《关于合肥工大高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的要求,合肥工大高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或“工大高科”)与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国元证券”)、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健会计师”或“申报会计师”),本着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的原则,认真履行了尽职调查义务,针对问询函相关问题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回复如下,请予审核。

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中使用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合肥工大高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一致。

本回复中若出现总计数尾数与所列数值总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本回复报告中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问询函所列问题 黑体(加粗)

对问询函所列问题的回复 宋体(不加粗)

涉及招股说明书或问询回复的修改或补充披露 楷体(加粗)

目 录

目 录...... 2
问题 1、关于股东 ...... 3
问题 2、关于兼职 ...... 19
问题 3、关于市场 ...... 21
问题 4、关于产品 ...... 28
问题 5、关于募投项目 ...... 40
问题 6、关于重大事项提示 ...... 49
问题 7、关于主要客户 ...... 57
问题 8、关于收入 ...... 81
问题 9、关于研发费用资本化 ...... 107
问题 10、关于期间费用 ......115
问题 11、关于应收账款 ......119
问题 12、关于会计差错更正 ...... 131
问题 13、关于其他 ...... 142

问题 1、关于股东

根据首轮问询问题 1 的回复,相关自然人股东股权变动真实、所履行程序
的合法,不存在信托持股情形,不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未结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以下简称《审核问答(二)》)问题 1 进行核查。

公司设立时部分股东出资存在的不规范情形已经消除。未按照《审核问答(二)》问题 3 进行信息披露。

请发行人按照《审核问答(二)》问题 3 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按照《审核问答(二)》问题 1 进行核查并发表
明确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披露

公司已按照《审核问答(二)》问题 3 的要求在招股说明书“第五节 发行
人基本情况”之“二、发行人的改制重组及设立情况”之“(一)工大高科有限设立情况”修改和更新披露如下:

“(一)工大高科有限设立情况

……

前述 2000 年 12 月首期出资中:(1)魏臻、邓林、张建军和寿志勤等四人
现金出资合计 200.00 万元,系委托合肥工业大学科教开发部统一代转款投入,验资完成后工大高科有限将资金返还合肥工业大学科教开发部,该 200.00 万元出资款至 2002 年 11 月已由上述四人陆续缴至公司账户。(2)合肥工业大学以无形资产作价出资 120 万元,本次无形资产出资当时未向教育主管部门履行投资
行为审批和评估结果确认手续。2009 年 9 月 11 日,教育部出具了《关于同意确
认合肥工业大学所属合肥工大高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有关经济行为的批复》(教技发中心函[2009]173 号),对本次无形资产出资行为和评估结果予以补充确认。
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认为:前述出资瑕疵事项已得以纠正,相关出资股东没有因出资瑕疵受到过行政处罚,亦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因此,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法律障碍。

2003 年 4 月 2 日,工大高科有限全体股东缴纳第二期现金出资 370.00 万元。
本次出资中,魏臻出资 259.20 万元、赵宁出资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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