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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02 16:39:04 股吧网页版
工大高科: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关于合肥工大高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首次授予价格及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相关事项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2-03


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

关 于

合肥工大高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调整首次授予价格及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
符合归属条件相关事项



法律意见书

中国合肥市怀宁路200号置地广场栢悦中心12层 邮政编码:230071

12F, Bai-Yue Center of Land Square, 200 Huaining Road, 230071, Hefei, China

电话/TEL:(86)0551-65633326 传真/FAX:(86)0551-65633323

网址:http://www.grandall.com.cn

目 录

第一节 声明事项 ......2
第二节 正 文 ......4

一、本次价格调整及本次归属的授权与批准......4

二、本次价格调整的具体内容......5

三、本次归属的条件及其成就情况...... 6

四、本次价格调整及本次归属事项尚需履行的程序......10

五、结论性意见...... 10
第三节 签署页...... 12

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

关于合肥工大高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调整首次授予价格及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
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致:合肥工大高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合肥工大高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工大高科”)的委托,担任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4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自律指南》”)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合肥工大高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调整首次授予价格(以下简称“本次价格调整”)及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以下简称“本次归属”)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声明事项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收集了相关证据资料,查阅了按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在公司保证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任何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的基础上,本所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仅就与公司本计划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以下简称“中国境内”)现行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仅就与工大高科/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审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
论进行引述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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