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9-28
证券代码:688380 证券简称:中微半导 公告编号:2024-040
中微半导体(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微半导体(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年 9 月 26 日召开
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中微半导体(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公司章程》具体修订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 4 月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实际情况,现拟对现行《中微半导体(深圳)股份有限公
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1. 全文 股东大会 全文股东会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 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总经理辞任
2. 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
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
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第二十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公司)不以赠与、垫 括公司的附属公司)不以赠与、垫
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 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
3. 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 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
资助。 资助,但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
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
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
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
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
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
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
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 构对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 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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