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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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包括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 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 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证券 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 的审计报告时,或发现公司的会计制度和财务报告的编制存在不符合相关会计制 度的规定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和通知
第三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专职人员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至少用两天的时间向公司全体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专职人员应当说明监事会工作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四条 除因公司遇到特殊或紧急情况召开的监事会临时会议外,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专职工作人员或者 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 项:
1.提议监事的姓名;
2.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3.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4.明确和具体的提案(需与监事会职责相关);
5.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二)对于符合要求的召集临时会议的提议,监事会专职工作人员或监事会 主席应在收到该书面提议之日起二日内发出召集临时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专职人员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五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六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专职人员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三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作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 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换届选举完成后而召开的新的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或者经全体监事一致同 意,可以豁免通知时限的要求。
第七条 采取传真或其他非现场会议方式召开的监事会,在召开监事会的通知中还应添加如下内容:
(一)告知监事本次监事会以传真或非现场书面审议方式召开及表决;
(二)对审议事项的详尽披露;
(三)明确告知监事:对前述第(二)款披露事项存在疑问的,可以向会议 召集人咨询;
(四)监事会表决票标准格式,要求监事复印使用(如适用);
(五)监事填写完毕的表决票的传真号码或发送地点及发送截止期限(如适 用)。
第八条 非紧急情况下召开的监事会会议,会议召集人应按本章规定的时间事先通知所有监事,并提供充分的会议资料。当两名以上的监事认为会议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以书面形式向会议召集人提出延期召开监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会议召集人应予采纳。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和表决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可以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传真方式、电话会议方式或传签监事会决议等非现场会议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
必要时,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会议召集人(主持人)、提议 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表决等电子通信方式召开。监 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电子通信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监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监 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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