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4-12-02 18:33:57 股吧网页版
中微半导:股东会议事规则(2024年11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2-03


中微半导体(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股东会会议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性、可操作性,维护全体股
东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相关规定,
组织和召开股东会,确保股东依法行使权利。

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
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或授权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依法律、行
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股东
权利。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
及本规则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或授权代理人需要发言、质询和提问的,应当
在股东会召开前向公司董秘办进行登记并书面提交发言、质询或提问的主要内
容。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五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会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报告监事会主席,监事会应当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董事会秘书应当通知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六条 监事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

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案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给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收到监提案后应当及时报告董事会,并督促董事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召集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不同意召集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收到董事会秘书转交的股东书面请求5日内发出会议通知;未发出会议通知的,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 对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给予积极配合,并协助完成向上海交易所备案工作。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
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
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八条 股东会提案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召集人应当审查股东会提案的内容,
确保提案的内容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配合召集人完成股东会会议文件的撰写,并依据上
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要求的期限、内容和形式完成股东会通知和公告发布。

第十条 提出涉及投资、财产处置和收购兼并等提案的, 应当充分说明该事
项的详情,包括:涉及金额、价格(或计价方法)、资产的账面价值、对公司的影响、审批情况、是否涉及关联交易等。如果按照有关规定需进行资产评估、审计或者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会召开前至少 5 个工作日向股东披露资产评估情况、审计结果或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十一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后,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并作为年度股东会的议案。

第十二条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
出董事候选人,提请股东会表决。

独立董事: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

(二)监事: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出
非职工代表的监事候选人名单,提请股东会表决。

(三)提名人应事先征求被提名人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案。公司应在股东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根据参会股东报名情况,在股东会召开前布置好会
场。会议应当坚持……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