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21
江苏帝奥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江苏帝奥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利润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证公司长远可持续发展,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江苏帝奥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将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严格依照《公司法》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自主决策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制定明确的回报规划,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三条 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续、
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
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2、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3、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经股东会决议,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公司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
加公司注册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五条 利润分配应以每 10 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比例,股本基数
应当以方案实施前的实际股本为准。
第六条 利润分配如涉及扣税的,应在每 10 股实际分派的金额、数量后注
明是否含税。
第三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原则为:
1、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公司股利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在公司盈利、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中长期发展战略需要的前提下,公司优先选择现金分红方式,并保持现金分红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保证现金分红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3、公司股利分配不得超过当年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
经营能力。
4、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稳定增长股利。
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资产负债率高于百分之七十或者经营性现金流为负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第八条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分配股利。
公司每一会计年度进行一次股利分配,通常由年度股东会上审议上一年度的利润分配方案,同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第九条 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在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以后,
公司的利润分配顺序、条件、比例及条件为:
1、利润分配顺序
公司优先选择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如不符合现金分红条件,再选择股票股利的利润分配方式。
2、现金分红的条件及比例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的利润为正;
(2)公司累积可分配利润为正;
(3)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表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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