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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30 19:21:56 股吧网页版
华润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2-31


证券代码:688396 证券简称:华润微 公告编号:2024-019

华润微电子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修改《公司章程》履行的审批程序

2024 年 12 月 30 日,华润微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微”或“公司”)
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的议案》,本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章程》修改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的规定以及公司注册地开曼群岛所在地法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上市后适用的《经第八次修订及重列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作相应修改和补充。

主要内容修订如下: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原章程细则中所有“股东大会”的表述 全部修订为“股东会”

原章程细则中 “半数以上”的表述 全部修订为“过半数”

第十一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第十一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当具有同等权利。根据本章程细则的规 等权利。根据本章程细则的规定,公司有权按照定,公司有权按照其确定的条款和条件发 其确定的条款和条件发行任何未发行股份,但是行任何未发行股份,但是同次发行的同种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种类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类股份,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
支付相同价额。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二十条 公司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前已发行的
第二十条 公司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前已 股份,自公司股票在上交所科创板首次上市之日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上交所科创板 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首次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 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下列情形下不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下列情 得转让本公司的股份:(1)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形下不得转让本公司的股份:(1)每年拟 期间每年拟转让的股份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转让的股份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 一种类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25%;(2)本公司股份类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25%;(2)本公司股 首次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份首次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交易之日起 (3)上述人员从公司离职后六个月内。
一年内;(3)上述人员从公司离职后六个 股份在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
月内。 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
使质权。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量 5%以上的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量 5%以上的股东(保荐人股东(保荐人或因在首次公开发行中包销 或因在首次公开发行中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 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证券公司除外),将其持有证券公司除外),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的本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 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 将收回其所得收益。本条所称董事、监事、高级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本条所称董 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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