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31
China Resources Microelectronics Limited
(華潤微電子有限公司)
经第九次修订及重列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
(根据于【】年【】月【】日通过并生效的股东特殊决议采纳)
开曼群岛公司法(经修订)获豁免公司
China Resources Microelectronics Limited
(華潤微電子有限公司)
经第九次修订及重列的组织章程大纲
(根据于【】年【】月【】日通过并生效的股东特殊决议采纳)
1. 本公司名称为“China Resources Microelectronics Limited”,其双
语外国名称为“華潤微電子有限公司”。
2. 本公司的注册办事处为 Conyers Trust Company (Cayman) Limited
的办事处,地址为 Cricket Square, Hutchins Drive, P.O. Box 2681,
Grand Cayman, KY1-1111, Cayman Islands。
3. 在本大纲下列条文的规限下,本公司的成立宗旨并无限制,包括但
不限于:
(a) 于其所有分公司行使及履行控股公司的一切职能,并协调任
何不论在何处注册成立或经营业务的一间或多间附属公司
或本公司或任何附属公司为其成员公司或本公司以任何方
式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任何公司集团的政策及行政事宜;
(b) 作为一家投资公司运营,并就此根据任何条款 (不论是否
有条件或绝对),透过最初认购、招标、购买、交换、包销、
加入财团或任何其他方式认购、收购、持有、处置、出售、
处理或买卖由任何不论在何处注册成立的公司或任何政府、
主权、管治者、专员、公共机构或部门(最高级、市政级、
地方级或其他级别)所发行或担保的股份、股票、债权证、
债股、年金、票据、按揭、债券、债务及证券、外汇、外币
存款及商品(不论是否缴足),并遵守催缴要求。
4. 在本大纲下列条文的规定下,根据开曼公司法(经修订)第 27(2)
条的规定,本公司拥有并能够行使作为一个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自
然人的一切职能(与是否符合任何公司利益无关)。
5. 除非已取得正式许可,否则本大纲不允许本公司经营须根据开曼群
岛法律取得许可之业务。
6. 本公司不可于开曼群岛与任何人士、商号或法团进行交易,除促进
本公司于开曼群岛以外地区之业务者外;但本条款不应被诠释为禁
止本公司于开曼群岛促成及订立合约及在开曼群岛行使一切对其
于开曼群岛以外的地区经营业务所必要的权力。
7. 各股东之责任以该股东所持股份不时未缴付之款额为限。
8. 本公司之授权股本总额为 2,000,000,000 港元,分为 2,000,000,000
股每股面值为 1.00 港元的股份,而本公司在法律允许之情况下有
权赎回或回购其任何已发行在外股份、增加或削减上述已发行在外
股份总数(须受开曼公司法(经修订)及本公司章程细则的条文所
限)且有权发行其任何部分的原本、赎回或增加股份 (无论是否
具有或不具有任何优先权、特权或特别权利,或是否受限于任何权
利的延后或任何条件或限制);因此,除发行条件另行明文宣布外,
每次发行之股份 (无论是否宣布为优先股或其他股份)均享有上
文所载之权利。
9. 本公司可行使开曼公司法所载之权力取消于开曼群岛的注册,并以
存续的方式于另一司法管辖区进行注册。
China Resources Microelectronics Limited
(華潤微電子有限公司)
经第九次修订及重列的章程细则
(经【】年【】月【】日特别决议通过,并立即生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股份......2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2
第二节 股份增加、减资和回购 ...... 2
第三节 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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