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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7-29 18:53:43 股吧网页版
路维光电: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7-30


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皇岗商务中心 1 号
GUANTAO LAW FIRM 楼 56 楼

邮编:518048

Tel:86 755 25980899 Fax:86 755 25980259 56/Floor, Tower 1, Excellence Centu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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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518048, P.R.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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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2024第005982号
致: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列席公司于2024年7月29日召开的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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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不存在重大隐瞒和遗漏。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文件予以公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依照《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提前通知了公司各股东。

公司于2024年7月10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并形成决议,决定于2024年7月29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7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等指定信息媒体上刊登了《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日期、会议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现场会议登记等内容通知了各股东。

(二)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梁新清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24年7月29日召开的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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