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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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观意字 2024 第 008164 号
2024 年 11 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对《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 5
一、《审核问询函》问题 1...... 5
第二部分 对已披露内容的更新 ...... 39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 39
二、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 39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 39
四、发行人设立 ...... 45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 45
六、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 45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 47
八、发行人的业务 ...... 47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48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62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65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69
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69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69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70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 70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71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72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 72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72
二十一、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 74
二十二、结论性意见 ...... 74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观意字 2024 第 008164 号
致: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已就公司本次发行事宜出具了编号为观意字 2024 第 007131 号的《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及编号为观报字 2024 第 007126 号的《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鉴于 2024 年 10 月 31 日发行人披露了《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以下简称“《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本次发行的报告
期相应调整为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以下简称“报告期”),本
所就上交所于 2024 年 10 月 31 日出具的《关于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上证科审(再融资)〔2024〕119 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中需由律师发表意见的有关法律事项,以
及 2024 年 7 月 1 日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期间发行人的若干法律事项的变化进行了
补充核查,出具《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路维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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