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26
北京│上海│深圳│杭州│广州│昆明│天津│成都│宁波│福州│西安│南京│南宁│济南│重庆│苏州│长沙│太原│武汉│贵阳│乌鲁木齐│郑州│石家庄│合肥│海南│青岛│南昌│大连│银川│拉孜│香港│巴黎│马德里│斯德哥尔摩│纽约│马来西亚
BEIJING│SHANGHAI│SHENZHEN│HANGZHOU│GUANGZHOU│KUNMING│TIANJIN│CHENGDU│NINGBO│FUZHOU│XI’AN│NANJING│NANNING│JINAN│CHONGQING│SUZHOU│CHANGSHA│AIYUAN│WUHAN│GUIYANG│URUMQI│ZHENGZHOU│SHIJIAZHUANG│HEFEI│HAINAN│QINGDAO│NANCHANG│DALIAN│YINCHUAN│LHATSE│HONGKONG│PARIS│MADRID│STOCKHOLM│NEW YORK│MALAYSIA
致: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GLG/SZ/A3167/FY/2024-1227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或者“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列席了贵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以及贵公司要求的其他有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及对法律的理解,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11 月 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
m.cn)刊登了《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前述会议通知中载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与地点、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会务联系方式等。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 25 日 15:0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吴闽华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贵公司发出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会议通知及会议公告所载一致,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与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截至
2024 年 11 月 19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
在册的全体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贵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等,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名,代表贵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 61,142,662 股,占贵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7534%。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在网络投票表决时间内,通过网络有效投票的股东共95名,代表贵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847,023股,占贵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99%。以上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