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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10 18:32:56 股吧网页版
有研硅: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有研半导体硅材料股份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0-11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有研半导体硅材料股份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有研半导体硅材料股份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德恒 01F20241393-02 号
致:有研半导体硅材料股份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有研半导体硅材料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有研硅”、“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披露指南》)、《上 海证券 交易所 科创板 股票上 市规则》( 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 )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有研半导体硅材料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以下简称“本次授予”)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对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作出如下承诺和声明:

1. 本所律师已根据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
实以及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并根据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2. 本所律师承诺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对本次授予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 有研硅已向本所出具书面承诺,承诺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为出具本法
律意见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对于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以及与本激励计划及本次授予有关的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书面报告和专业意见就该等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4.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授予所必备的法律文件并公开披
露,并对本所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部分或全部引用本法律意见的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
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6.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出具日现行有效的法律、
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明确要求,对本次授予相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公司的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和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数据和相关结论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担保或保证,对于该等文件及其所涉内容本所律师依法并不具备进行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7.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本次授予使用,非经本
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就本次授予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激励计划及本次授予的批准和授权

1. 2024年9月10日,有研硅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有研半导体硅材料股份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并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2. 2024年9月10日,有研硅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有研
半导体硅材料股份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3. 2024年9月10日,有研硅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有研
半导体硅材料股份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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