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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21 17:29:47 股吧网页版
科捷智能:科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信息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1-22


科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及其变动信息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科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持有及买卖公司股份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和《科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持有公司股份比例超过百分之五的,还应当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对于大股东减持公司股份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
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公司股份、可转换债券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可以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卖出,也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股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减持股份,应当遵守法律、
比例、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五条 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
股票收益互换等方式取得股份的减持,适用本制度。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
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
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章 股份变动规则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减
持: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五)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六)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决定作
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公司董事、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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