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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科环境: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8-24


金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金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金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金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本细则所称“薪酬”包括但不限于所有薪水、奖金、补贴、福利(现金或实物)、养老金、补偿款(包括就丧失或终止其职务或委任应支付的补偿)、期权及股份赠与。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2名为独立董事。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
任,负责召集委员会会议并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经委员会推选,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在董事会的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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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薪酬及考核工作组,工作组具体工作由公司
人力资源部负责,证券事务部门协助,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
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
事的薪酬政策、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经召集人或1/2以上的委员提议时,可以
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负责召集并主持;召集人不能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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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时可委托其他1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召集人不履行职务的,由1/2以上的委员共同推举1名委员负责召集并主持。

第十三条 召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
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 3 日前通知全体委员。

特殊或紧急情况下,需要尽快召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通过电话或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名委
员享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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