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24
金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金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金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金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 2 名为独立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召集委员会会议并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经提名委员推选,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在董事会的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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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
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 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的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经主任委员或 1/2 以上的委员提议时,可以召开临
时会议。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负责召集并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
托其他 1 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召集人不履行职务的,由 1/2 以上的委员共同推举 1 名委员负责召集并主持。
第十一条 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
项于会议召开 3 日前通知全体委员。
特殊或紧急情况下,需要尽快召开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通过电话或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名委员享
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金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提名委员会会议可
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他非隶属于提名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
委员应回避。该提名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提名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 1/2 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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