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24
金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金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金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金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 1 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
召集委员会会议并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在董事会的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以及技术和产品的发展方向进行研究并提
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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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三)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经召集人或 1/2 以上的委员提议时,可以召开临时
会议。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负责召集并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
托其他 1 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召集人不履行职务的,由 1/2 以上的委员共同推举 1 名委员负责召集并主持。
第十一条 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
项于会议召开 3 日前通知全体委员。
特殊或紧急情况下,需要尽快召开战略委员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通过电话或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名委员享
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战略委员会会
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他非隶属于战略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列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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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
委员应回避。该战略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战略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 1/2 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战略委员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董事
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相关人员对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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