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30
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六
次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 28 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4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份额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确定授予的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本激励计划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2、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列入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
4、因此,公司监事会认为:截至授予日,《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中的 725 名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作为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象的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监事会同意以 2024 年 11 月 28 日为授予日,按 5.56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725 名激
励对象授予 5,400.4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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