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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03-10 00:00:00 股吧网页版
8-3补充法律意见书(六)(用友汽车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3-10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

用友汽车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中国·北京

建国门北大街 8 号

华润大厦 20 层 邮编: 100005

电话:(010)85191300 传真:(010)85191350

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 8 号华润大厦 20 层
邮编:100005
电话:(86-10)8519 1300
传真:(86-10)8519 1350
junhebj@junhe.com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用友汽车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用友汽车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为具有从事法律业务资格的律
师事务所。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委派律师以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已就发行
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及上市”),出具了《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用
友汽车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2021 年 6 月 21 日出具)、《北

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用友汽车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2021 年 6 月 21 日出具)、《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用友汽车信息科技(上

海)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信息披露专项核查报告》(以下简称“《股东信息核查报

告》”,2021 年 6 月 21 日出具),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于 2021 年 7 月 20 日下

发的《关于用友汽车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
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上证科审(审核)〔2021〕430 号)(以下简
称“《首轮问询函》”)的相关要求出具了《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用友汽
车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补
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2021 年 8

月 31 日出具),根据发行人 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以及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止六个月期间的三年及一期财务报表的更新情况出具了《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用友汽车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2021 年 12 月 15 日出具),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于 2022 年 1 月 27
日下发的《关于用友汽车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上证科审(审核)〔2022〕56 号)(以下简称“《审核中心落实函》”)的相关要求出具了《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用友汽车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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