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24
龙迅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龙迅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本上市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公司认定的其他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规定及《龙迅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以下合称“大股东”)、其他股东及董监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股东及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包括可转换债券、股权激励计划所发行的股票期权及股票增值权)。公司股东、董监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股东开立多个证券账户的,对各证券账户的持股合并计算;股东开立信用证券账户的,对信用证券账户与普通证券账户的持股合并计算。
判定大股东身份及持股比例时,应当将其通过各证券账户所持股份以及利用他人账户所持公司的股份,与其通过转融通出借但尚未归还或者通过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卖出但尚未购回的股份合并计算。
公司大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以本公司股份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第四条 公司股东、董监高所持股份变动行为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规则及《公司章程》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股东及董监高等主体对持有本公司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五条 因司法强制执行、股票质押、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违约处置等减持股份的,应当根据具体减持方式分别适用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并遵守上交所的相关规则,适用本制度。
特定股份在解除限售前发生非交易过户,受让方后续对该部分股份的减持,适用本制度。
特定股份指大股东以外的股东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
第二章 股份变动规则
第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大股东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
(一)该股东因涉嫌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二)该股东因涉及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交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三)该股东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
(一)上市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二)上市公司被上交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三)上市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上交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上市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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