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05
龙迅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龙迅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议
事和决策行为,保障董事会的高效运作和科学决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龙迅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订本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章 董事
第二条 凡有《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董事。
第三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是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四条 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并依照《公司章程》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
第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并依照《公司章程》规定对公司负有勤
勉义务。
第七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八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或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职位空缺后方能生效。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承担忠实义务的具体期限为其辞职生效或任期届满后 2 年。
董事对公司商业机密的保密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三章 董事会的组成及职权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由 5 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 2 名,并设董事长 1 人。
第十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保证董事能够依法行使权利。董事会应当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公司发生的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对外投资(购买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理财产品的除外)、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签……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