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1-01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三未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14号广播大厦5、9、10、13、17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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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三未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三未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三未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未信安或公司)委托,指派经办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 年修正)》(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三未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股份激励计划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三未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三未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公司相关董事会会议文件、监事会会议文件、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核意见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并通过查询政府部门公开信息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针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一)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过程中,本所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就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审查的事项而言,公司已经提供了全部相关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文件中的盖章及签字全部真实;提供的文件以及有关口头陈述均真实、准确和完整,且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一切足以影响本激励计划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国家正式公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许可,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符合实行激励计划的条件
(一)公司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上市公司
1.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三未信安系由其前身北京三未信
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19 日以整体变更的方式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
公司。
2.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2]2091 号”文核准,三未信安
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 1,914 万股。2017 年 12 月 25 日,三未信安公开发行的 1,914
万股社会公众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交易,股票简称为“三未信安”,股票代码为“688489”。
3.三未信安现持有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4 年 5 月 22 日核发的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679648435P),公司类型为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法定代表人为张岳公,住所为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
1 号楼 12 层 1201 内 1201 室。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
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软件开发;计算机系统服务;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机械设备销售;电子产品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商用密码产品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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