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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7-23 18:37:20 股吧网页版
清越科技: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清越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7-24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清越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杭州市上城区新业路 200 号华峰国际商务大厦 10、11 层

电话:0571-86508080 传真:0571-87357755 邮编:310016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清越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杭】书(2024)第 12G20240068 号
致:苏州清越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苏州清越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吴迪律师、毕雅辉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苏州清越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苏州清越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以及是否合法有效发表
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决定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024 年 7 月 6 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苏州清越光
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和时间、会议地点、召集人、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及其他相关事项。
(二)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权登记日为 2024 年 7 月 16 日。

2024 年 7 月 23 日 14:30,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依《会议通知》所
述,在江苏省昆山市高新区晨丰路 188 号公司 VIP 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
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高裕弟先生主持。会议就《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会议议题进行了审议。

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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