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23
证券代码:688500 证券简称:慧辰股份 公告编号:2024-071
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仲裁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执行申请已受理并立案。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申请人”)为仲裁申请人。
3、涉案的金额:人民币 169,984,836.43 元(含违约金、律师费、保全费、保函保险费用、仲裁费用等)。
4、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否。
近日,公司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获悉,公司就业绩补偿款/赔偿款事项所引起的争议向何侃臣、上海秉樊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慧罄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被申请人”)提起的强制执行申请已被北京一中院受理并立案,案号为(2024)京 01 执4521 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仲裁的基本情况
2024 年 5月,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关于业绩补偿款/赔偿款事项所引起的争议,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提起仲裁。具体详见公司于2024年5月31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就业绩补偿事项向相关方提起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7)。
2024 年 8 月 20 日,贸仲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2024 年 10 月,公司收到贸仲作出的《裁决书》([2024]中国贸仲京裁字第
2956 号,以下简称“《裁决书》”),贸仲已作出终局裁决,被申请人应支付的款项应在《裁决书》作出之日起 10 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4年 11 月 1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仲裁裁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9)。
二、本次仲裁案件进展情况
鉴于被申请人未如期履行裁决,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11 日向北京一中院提
交了强制执行申请,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强制执行申请已被北京一中院受理,决定立案执行。
公司申请执行内容如下:
1. 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 2017 年至 2019 年参股期间业绩补偿款人民币
44,961,837.02 元,全体被申请人就该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2. 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延期支付参股期间业绩补偿款的违约金,以
44,961,837.02 元为基数,以年百分之五为计算标准,自 2024 年 4 月 7 日持续
计算至全额付清之日,全体被申请人就该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暂计至 2024
年 11 月 6 日,违约金金额为人民币 1,318,059.33 元。
3. 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尚未支付的 2021 年至 2023 年控股期间业绩补偿
款人民币 84,460,718.07 元,全体被申请人就该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4. 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延期支付控股期间业绩补偿款的违约金,以
84,460,718.07 元为基数,以年百分之五为计算标准,自 2024 年 5 月 6 日持续
计算至全额付清之日,全体被申请人就该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暂计至 2024
年 11 月 6 日,违约金金额为人民币 2,140,442.86 元。
5. 被申请人何侃臣向申请人支付赔偿金人民币 34,100,996.17 元,并向申
请人支付延期支付赔偿金的违约金,以 34,100,996.17 元为基数,以年百分之五
为计算标准,自 2024 年 4 月 9 日持续计算至全额付清之日。暂计至 2024 年 11
月 6 日,违约金金额为人民币 990,330.30 元。
6.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律师费 53 万元、
保全费 5000 元、保函保险费用 74,767.68 元,合计 609,767.68 元。
7. 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代其垫付的仲裁费人民币 1,402,685 元。
(以上各项请求暂计至 2024 年 11 月 6 日,总金额为人民币 169,984,836.43
元)
三、本次仲裁案件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已被北京一中院立案,后续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暂不能确定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金额。
本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对仲裁事项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