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0-01
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及时、准确、真实、完整,明确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和管理办法,完善信息报告联络渠道,确保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将重大信息通过董事会秘书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主要包括: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中心负责人;
(四)公司各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
(五)公司分支机构及附属企业的负责人;
(六)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相关人员以及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各部门、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分支机构。
第二章 信息报送的责任划分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重大信息的管理及披露工作,证券事务部是重大信息归集、管理的日常职能部门,负责联络、收集和处理信息报告义务人报送的基础资料,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重大信息管理及披露工作。
第六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第一责任人,负有敦促本部门/分管部门/本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以及向证券事务部、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重大信息的义务。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重大信息的进行收集、整理、分析、论证;
(二)组织编制并提交重大信息相关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主要责任;
(三)及时学习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对公司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四)负责本部门/分管部门/本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七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本部门或子公司的信息报告联络人,负责其所在部门或子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部的联络工作,但该信息报告联络人的报告义务不能当然免除第一责任人的信息报告责任。
指定的信息报告联络人应报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部备案,如信息联络人发生变动,应于变动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证券部办理变更备案登记。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分支机构及附属企业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部部)报告有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及其持续进展情况:
(一)重要会议:
1、拟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2、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二)重大交易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3、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4、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5、提供担保;
6、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7、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8、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9、债权、债务重组;
10、提供财务资助;
11、监管部门或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公司及各子公司拟进行“提供担保”交易,不论金额大小,均应及时报告,并履行本公司审批程序,其余重大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在履行报批程序后进行: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3、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4、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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