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0-01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的管理,建立规范、有效、科学的投资决策体系和机制,提高对外投资收益,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各种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形式作价出资,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及项目退出行为。公司对外投资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一)新设立企业的股权投资;
(二)新增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
(三)企业兼并;
(四)收购资产;
(五)股票、基金及其它金融衍生产品的投资;
(六)债券、委托贷款及其他债权投资;
(七)其他权益类投资;
(八)项目合作方式的投资;
(九)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投资方式。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宗旨,确保投资的安全完整,实现保值增值。对外投资应符合公司和股东的根本利益,规模适度,量力而行,控制投资风险,不能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保证资金的安全运行。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合并称“子公司”)、分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结构
第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长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未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投资决策最高机构。董事会、董事长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股东大会、董事会的授权,行使授权范围内的投资决策权。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提供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根据需要成立投资评审委员会,负责战略委员会决策研究的前期准备工作。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负责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在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八条 总经理是公司对外投资实施和管理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人、财、物的计划、组织和监控,并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等,以利于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及时对投资计划作出修订。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在对外投资事项上的职责如下:
(一)负责筹备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董事会、股东大会对投资项目的审议工作;
(二)负责与政府监管部门、股东、中介机构和公司法律顾问的联络沟通;
(三)负责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协助相关部门提供与办理工商变更/备案有关的会议决议等文件。
第十条 公司监事会负责对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的决策程序、批准权限、投资管理、投资后运行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外投资的资金保障、资金的控制管理和会计记录,将公司对外投资预算纳入公司整体经营预算体系。
第十二条 公司其他职能部门按其职能参与、协助和支持公司的投资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或具备相应资格的外部专家对投资项目进行调研、评估和可行性研究,提供专业意见。
第十四条 发生下列行为,公司有权对责任人给予经济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本制度办理审批而擅自对外投资的;
(二)因工作严重失误,致使对外投资项目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弄虚作假,不如实反映对外投资项目情况的;
(四)与第三方恶意串通,造成公司对外投资损失的。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含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进行审议批准并及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3.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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